(2016年) 案例: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

admin2018-06-22  21

问题 (2016年)
案例: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选项

答案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解析 (1)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行为)和契约行为(如买卖、租赁等)。负担行为是物权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要件。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结果是权利的转移(如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如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如设定抵押权)、权利消灭(如免除债务、抛弃)等,处分行为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要件。因此,出租行为是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要件,且租赁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为有效的合同。
    (2)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丁擅自出租他人的汽车,但却对汽车不享有物权,故其对汽车也没有收益的权能,所以丁出租汽车所获得的租金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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