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事变更的区别。

admin2022-05-12  23

问题 简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事变更的区别。

选项

答案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 (1)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同。不可抗力发生损害的原因是在特定场合下,非人力所能抗拒或避免的力量,包括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强制;而意外事件发生损害结果,则是由于行为人对当时情况下自己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 (2)对损害结果发生的预见情况不同。不可抗力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有所预见或可以预见的,只是特定场合下凭借其能力及客观条件和环境无能为力;意外事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本缺乏预见,也不可能预见。 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区别在于: (1)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并不要求合同无法履行;情事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行的状态,但如果履行合同过于艰难,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其结果与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相违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导致显失公平。 (2)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情事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因情事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主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地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3)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层含义;而情事变更只是因不能预见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这种不能预见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问。 (4)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而情事变更在民事立法中未作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曾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承认其适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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