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光明化肥厂在生产过程中每天排放大量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新余县的几十亩农田,致使农作物大量死亡,给当地农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位于该市林祥区的市环保局调查了化肥厂造成新余县农田污染的情况后,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光明化肥厂作出

admin2013-06-09  38

问题 某市光明化肥厂在生产过程中每天排放大量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新余县的几十亩农田,致使农作物大量死亡,给当地农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位于该市林祥区的市环保局调查了化肥厂造成新余县农田污染的情况后,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光明化肥厂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更换环保设备,并赔偿新余县农民经济损失10万元。光明化肥厂认为市环保局对污染情况的调查不符合事实,夸大了损害,因此对处罚决定不服。

选项

答案光明化肥厂应在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按照《环境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该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土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在其他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情况下才适用其他法律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否则均为60日。《行政复议法》是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且该法制定于1999年,后于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行政复议法》中60日的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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