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admin2014-04-26  55

问题 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选项 A、甲欠乙3万元到期不还,甲下落不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款   
B、丙、丁由于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   
C、甲、乙共同殴打丙,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形成的以甲、乙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诉讼   
D、王某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因不慎将票据丢失而向法院申请启动的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42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所以选项ABD都不正确。根据该规定,并不是所有共同诉讼的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是规定“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所以本题的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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