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

admin2015-05-18  37

问题 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年试卷三第42题)

选项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答案A

解析 电子送达作为法定送达方式之一,是指人民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化手段,将送达文书的电子版发送至受送达人的接收终端的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中均规定有电子送达,具体内容并不相同。对于国内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对国内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适用应把握以下三点:第一,电子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同意。第二,电子送达的文书只能是涉及诉讼程序问题的各种通知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关涉当事人实体权益或其他较重要事项和权益的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第三,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为相关电子文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本案中,因国内民事诉讼送达文书类型的限制,不能送达判决书,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电子送达,《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7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本案中,海斯一直未回复电子邮件,因而无法确认其是否收悉,所以不能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海斯送达诉讼文件,选项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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