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2—卷二—79,多)

admin2014-02-24  27

问题 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2—卷二—79,多)

选项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对醉酒的人进行约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故A选项错误。考生需要注意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它的特征是暂时性。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它的特征是制裁性。本案中,当事人处于醉酒状态,并无违法行为,显然不可能对其进行制裁。而且,扣留本身也并不说明最终会如何处理宋某,因此,是暂时性的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B、C选项正确。考生需要注意: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原告的诉权。在起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一般是拥有人身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如果此时一定要求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参加诉讼,其人身便有可能为被告所控制,从而使原告不能起诉或虽然起诉也不能顺利参加诉讼活动。规定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切实保护原告诉权的行使。而所谓的“原告所在地”具体可以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所谓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导致了其法律上的地位发生了某种变化。本案中,是否扣留宋某并不导致宋某的亲戚法律地位的变化,因此,他没有成为第三人的资格,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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