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dmin
2012-08-12
41
问题
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答案
D
解析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而,A项错误,中国公司应该向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ra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法官有下列情形,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下列关于我国已设立的特另行政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日本人A与常年在中国作业务代表的美国人保罗在云南世博会旅游时相识,二人于1999年5月1日在美国举行了婚礼,婚后A随保罗在北京定居并申请放弃日本国籍,于2000年5月20日获得批准。之后,其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加入中国国籍。2000年5月20日后,A的民事行
某人委托拍卖公司将其一套商品房进行拍卖。拍卖中王某是最高应价人,拍卖师击槌确认成交,但委托人却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理由是最高应价未达到拍卖底价。王某反驳说拍卖师没有事先说明有保留价。下列主张中哪些是正确的?()
李某(17岁)是甲公司招用的职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李某为发泄对公司的不满,在公司生产的饮料中放入污物。请判断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下列有关免税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日本人A与常年在中国做业务代表的美国人保罗在云南世博会旅游时相识,二人于1999年5月1日在美国举行了婚礼,婚后A随保罗在北京定居并申请放弃日本国籍,于2000年5月20日获得批准。之后,A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自2000年5月20日后,A的民事
中国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农副产品的合同,规定的价格术语为CIF,并委托中国某航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至收货港后,法国某公司检验货物时发现货物受损,经查明,该损失是由于航运公司的船员不慎弄坏排水管道,水流入船舱致使货物湿损。该
张三承包经营了本镇的机械厂,当年获得所得50万元,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正确的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核心要求是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事实。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作了重大改变,其第63条规定
随机试题
Inthe1840s,theMormons(摩门教信徒),whoareareligiousgroup,travelledwestsearchingforanewhome.ManyMormonslivedinthe
为防止氟摄入量过多,几岁以下儿童不推荐使用含氟牙膏
常用水泥的主要检验项目为()
关于对城市整体空间的组织理论,错误的是()
从国际金融市场上曾发生过的国际债务危机、欧洲货币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来看,爆发危机国家的共同特点是()。
某企业拟进行一项固定资产投资,该项目的现金流量表(部分)如下表所示。要求:评价该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下图是六大板块及世界主要火山、地震带的分布示意图。简要说明教师指导学生阅读该图的教学步骤和运用该图进行教学的意义。
下列生活现象中,解释不正确的是:
Thestarsignhasbecomepopularamongyoungpeople.Tohelpstudentsgainsomeacademicknowledgeofit,theStudents’Unionis
Whatkindofproductismentionedinthisletter?Howdoesthewriterdescribethepriceoftheproduct?Comparedwithotherbr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