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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
admin
2020-12-30
48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
(3)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有理由相信”?如何判断“有理由相信”?
选项
答案
(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①代理人无代理权。②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③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④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2)表见代理制度在代理制度中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达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 (3)存在“外表授权”的权利外观时,应当认定为“有理由相信”。判断其是否有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作为判断标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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