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是个体户陶德的雇工。1993年3月8日,郭东开车拉货返回陶德的商店途中,撞伤下班后骑车回家的行人刘美。刘美住院治疗1个月方出院,刘美要求郭东赔偿。经郭东所住的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刘美与郭东达成协议:郭东一次性赔偿刘美2000元,刘美今后不得再以此

admin2009-05-20  26

问题 郭东是个体户陶德的雇工。1993年3月8日,郭东开车拉货返回陶德的商店途中,撞伤下班后骑车回家的行人刘美。刘美住院治疗1个月方出院,刘美要求郭东赔偿。经郭东所住的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刘美与郭东达成协议:郭东一次性赔偿刘美2000元,刘美今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刘美出院1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留有后遗症,并会引发其他病症。刘美觉得郭东的赔偿数额过少,又去与其交涉,郭东认为双方早已就此事处理完毕,拒绝再给刘美任何赔偿。刘美拟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
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刘美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再给付刘美1000元。人民法院向刘美送达调解书时,刘美表示被告给的赔偿金数额过少,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人民法院又主持调解了两次均告失败,遂要双方当事人回去好好商量一下,什么时候达成一致意见了再到法院来。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选项

答案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本案中,原告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并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继续主持调解两次后即应当及时判决,但一审法院却仍让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这种久调不决的做法是错误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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