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郑某是邻居,两家为宅基地发生争吵,当王某欲拉郑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郑某躺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某闻声赶来劝开两人。在郑某请求下,张某遂将其搀扶回家。之后,郑某告到当地某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某“听到喊声赶到,见郑躺在地上”的证词,对王

admin2009-05-20  30

问题 王某与郑某是邻居,两家为宅基地发生争吵,当王某欲拉郑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郑某躺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某闻声赶来劝开两人。在郑某请求下,张某遂将其搀扶回家。之后,郑某告到当地某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某“听到喊声赶到,见郑躺在地上”的证词,对王某拘留3天。王某不服,申诉到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某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某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改为对王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王某更加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王某的处罚偏重,改拘留5天为罚款100元的处罚。王某仍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
   请问:
本案行政处罚与复议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选项

答案本案行政处罚与复议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 (1)行政主体及权限问题。《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因此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合法,即处罚机关应拥有该种行政处罚的职权。任何机关行使特定的行政处罚权均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本案派出所没有行使行政拘留权的主体资格,即派出所对王某处以拘留3天的处罚,属处罚机关不合法。 (2)行政执法程序问题。处罚程序违法,特别是违反重要程序,该处罚就要被撤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是: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本案某派出所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取证程序,只依据了张某的证词,而张某的证词不能证明王某殴打了郑某;而郑某既无伤情,又无其他证据。因此,由于派出所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对认定事实不清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依法撤销。 (3)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后,是否可以就同一事件作第二次处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解决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其一,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原处罚机关重新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原处罚机关必须就同一件事件作出第二次处罚(《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三)项);其二,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没有责令原处罚机关重新处罚的,原处罚机关也可以就同一事件作出第二次处罚,但必须以原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并足以被处罚为前提。本案属第二种情况,市公安局撤销某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时,没有责令重新作出,而是决定变更,且本案事实证明王某的行为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即不存在违法事实。因此,县公安局就同一事件对王某进行处罚是完全错误的。 (4)复议机关对原处罚机关认定事实不清的处罚裁决能否变更的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对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只能进行审查后作出撤销的决定(也可同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不能变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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