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事实说法正确的有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事实说法正确的有
admin
2018-08-04
22
问题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事实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也是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
B、自然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C、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
D、不合法行为也是作为事实行为的一种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四节中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A正确。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客观情况的发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人的出生、死亡能改变身份关系,物的灭失可以使所有权关系消灭等。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等,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B正确。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C正确。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不合法行为在民法理论上不属于事实行为的一种,所谓事实行为即当事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而是由法律规定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D错误。故本题选AB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4tD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乐全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是2000年7月5日开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邹某为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赵某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从乐全公司设立之日起,邹某和赵某就合谋,以乐全公司的名义与境内外贸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砂来料加工合同,逃避经贸部门和海关的监管。2001年1月
金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3年11月,金某刑满释放,经过狱警教育,金某决定重新做人,于是金某跟随一名画师学艺。因金某天资较好,进步很快,但因名气太小,他的画几乎无人问津,金某对此十分苦恼。2005年1月,金某的一个朋友在闲聊中说起驰名商标
只要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白某与湖北省A市的个体经营者张某做生意,张某欠下白某货款6000余元。白某向张某多次讨要未成,遂起意扣押人质索要欠款。2004年1月19日,白某邀约了被告人于某、高某携带手铐,租乘个体出租车从某县开往A市。途中,白某买了舒乐安定片一
客体既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的是()。
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2011年真题)甲为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影视作品的DVD出售,销售金额4万元,获纯利润3万余元。这批DVD因质量太差导致他人在播放时经常死机。对甲的行为应定为()。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请对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甲(抵押人)、乙(抵押权人)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甲并未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Whatisaninternationalturnkeyproject?
纵隔肿瘤压迫气管咳嗽特征为喉癌和喉返神经麻痹咳嗽特征为
坐标法放样目前主要采用的仪器是()。
企业从证券市场上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支付的交易费用,应记入的会计科目是()。
持有过量现金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是()。
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业务是()。
你制订的工作方案出了很大漏洞。但是已经浪费了很多人力财力。你怎么办?
(1)"Pleasepasstheturkeyanddressing."Whatdoesthissimplerequestmakeyouthinkabout?IfyouareanAmerican,youthink
A、Bylistingwomen’sresponsestodifferentparties.B、Bydiscussingwomen’svotingrightsindemocracies.C、Byquotingtheperc
Eachartistknowsinhisheartthatheissayingsomethingtothepublic.Hehopesthepublicwilllistenandunderstand—hewan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