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80题,多选)

admin2020-04-26  52

问题 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80题,多选)

选项 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反诉。反诉属于诉的合并,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这也就是反诉的意义之所在。因此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否则,在不同的两个法院分别审理的两个诉,就不能叫作反诉和本诉了。这就要求本诉法院对反诉的案件应当有管辖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本诉法院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本来就具有,也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牵连管辖也叫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本院无管辖权的另一案件与该案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起案件一并管辖。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可以适用牵连管辖。综上所述,A选项是正确的。
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独立性是反诉的一个基本属性。即使本诉撤诉,反诉作为一个独立存在之诉也不受影响;反之,反诉也可独立撤诉,本诉同时也不受影响。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
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反诉抵销或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如果反诉成立,本诉的诉讼请求有可能被驳回,但也有可能部分支持、部分驳回。所以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是诉讼地位互换,即由本诉的被告反诉本诉的原告。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4dm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