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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法官于2002年4月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退休,在2003年5月,他可以从事下列哪种行为?
刘法官于2002年4月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退休,在2003年5月,他可以从事下列哪种行为?
admin
2009-03-23
45
问题
刘法官于2002年4月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退休,在2003年5月,他可以从事下列哪种行为?
选项
A、以律师身份担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B、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中进行辩护
C、以律师身份担任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D、以朋友身份担任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答案
2
解析
《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A、C错误。《法官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法官在离任后任何时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无论是否以律师身份。本题中刘法官离任后,他在自己曾经任职的徐汇区法院是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故D选项错误。但是,离任法官可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为被监扩人进行辩护,所以,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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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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