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某在二审结束后,对于对他作出的终审判决还是不服,遂于2005年 12月1日提出了申诉,再审法院于12月6日作出了再审决定,按照一审程序另组合议庭重新开始审理。请问本次审理的审理时限应如何计算(暂不考虑时限延长的诸多情形)?( )

admin2008-06-12  31

问题 当事人李某在二审结束后,对于对他作出的终审判决还是不服,遂于2005年 12月1日提出了申诉,再审法院于12月6日作出了再审决定,按照一审程序另组合议庭重新开始审理。请问本次审理的审理时限应如何计算(暂不考虑时限延长的诸多情形)?(    )   

选项 A、自2005年12月1日起6个月     
B、自2005年12月1日起3个月     
C、自2005年12月7日起3个月     
D、自2005年12月7日起6个月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而《民诉意见》第 213条则规定:“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可见再审程序的审理时限是根据其适用的程序分别适用一审或者二审时限的,它没有自己的时限,计算的时间则是自决定再审之日起,因为现实中很多当事人提起申请到决定再审时间比较久,不可能从前者开始计算法院再审的审理时限,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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