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08-10-08  32

问题 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答案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7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因此,选项A中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申请是错误的。《规定》第13条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因此,选项B中的说法符合规定,是正确的。《规定》第12条指出,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本题选项C中说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是错误的。《规定》第15条指出,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D中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的表述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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