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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李、赵4人作为合伙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就约定了合伙企业在3年后就解散,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有:
张、王、李、赵4人作为合伙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就约定了合伙企业在3年后就解散,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有:
admin
2009-05-14
37
问题
张、王、李、赵4人作为合伙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就约定了合伙企业在3年后就解散,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有:
选项
A、张在合伙成立后一年内个人丧失了偿债的能力
B、赵要求退伙,张、王、李三人同意了这一要求
C、因为一起侵权案件,王某须向被侵权人承担一笔赔偿责任,王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李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赵因此提出退伙要求
答案
2,8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退伙的有关规定,要区分法律规定的“可以退伙”和“当然退伙”两种情形。《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根据以上2条的规定判断,选项A、选项C都是第48条提到的当然退伙的情形,分别满足本条的(2)和(5),所以不是本题的“可以退伙”的情形。选项B、选项D则分别是第45条的第(2)、(4)项;所以本题的答案就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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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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