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00万美元,买断此批商品,然后再由B转口去西非。合同中包装条款订明:Packing: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

admin2014-06-01  53

问题 2006年12月,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00万美元,买断此批商品,然后再由B转口去西非。合同中包装条款订明:Packing: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 and jointed。B,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2007年2月6日开出A--01--E--01006号不可撤销信用证。A在审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包装条款为:Packing:all in.plywood case of 10 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A为了安全收汇,按信用证上规定的包装要求交货。但在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B致电称所有货物由于“no jointed”而不能接受。由于所购货物是转口西非的,B虽努力与西非方面协商,西非方面始终不接受此类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故B指示银行拒付。
问题:(1)A按信用证上的要求交货是否妥当?为什么?如不妥应采取何种做法为妥?
  (2)B指示银行拒付,银行是否会遵照“指示”?为什么?
  (3)B应采取何种做法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选项

答案(1)按照信用证上条款交付货物不妥当,因为如果按照信用证上条款交付,就违背了合同的约定,造成违约,卖方应要求买方向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2)银行不会遵照买方的指示拒付货款,因为买方开具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银行只审查单据和信用证是否符合,如果符合,就必须付款。(3)买方应以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卖方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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