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可以成立共犯的理由及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

admin2018-06-05  39

问题 试论述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可以成立共犯的理由及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

选项

答案理由: (1)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仅就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 (2)我国刑法有关共犯人的规定已经指明了这一点。例如,《刑法》第29条第1款前段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其中的“犯罪”与“共同犯罪”当然包括以特殊身份为主体要件的故意犯罪;因此,只要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就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只能存住于共同犯罪之中;这表明,起帮助作用的人,也与被帮助的人成立共犯。当然,帮助犯也可能是胁从犯,但第28条的规定说明,胁从犯也只存在于共犯之中。这三条足以表达以下含义:一般主体教唆、帮助特殊主体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3)如果认为尤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一概不成立共犯(除有明文规定的贪污罪之外),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几近一纸废文,总则也不能起到指导分则的作用。 犯罪性质的确定: (1)当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成立共犯时,其犯罪的性质应当根据正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 (2)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如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甲与国有公司委派到该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该非罔有公司的财产时,可以将具有低位身份的人视为无身份者。将具有高位身份的人视为有身份者,按照上述法理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oua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刑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