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田某突发重病神志不清,田父将其送至医院,医院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手术,手术失败,田某死亡。田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应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23题,单选)
田某突发重病神志不清,田父将其送至医院,医院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手术,手术失败,田某死亡。田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应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23题,单选)
admin
2020-01-15
35
问题
田某突发重病神志不清,田父将其送至医院,医院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手术,手术失败,田某死亡。田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应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23题,单选)
选项
A、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B、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的同意,可自主决定
C、如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患方只能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D、医院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且不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答案
A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疗损害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据此,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同意的,应取得田某近亲属(题目中还交代了田某父亲这一因素)的书面同意,故B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据此,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的,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故C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据此,医院如果拒绝提供相关病例,需要承担不利后果,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3Gm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申请执行人乙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向甲支付价值1万元的水泥代替判决中乙偿还甲1万元的现金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关于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关于举证期限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关于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位于某市A区的中兴公司与位于B区的亚兴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亚兴公司承建中兴公司位于C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中兴公司与亚兴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甲厂与乙签订一批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向乙出售200套服装,乙自行提货负责运输。提贷中,甲厂装运工实际装了210套服装。往回运输途中,货车被迫尾,货物全毁。同时,甲厂发现装货有误,要求乙返还多装的货物。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甲乙是情侣关系(未婚,已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5000元,乙出资2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电脑。此后甲因赌博欠款,将电脑以5000元的借款出质给了丙。后因甲到期没还款,丙以6000元的价格将电脑卖给丁。其间,甲曾告知乙电脑是借给丙使用,当乙得知真相后,与丙、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乙市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张三与李四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纠纷,判决房屋归张三所有。判决生效后,李四向甲县法院申请再审,甲县法院再审后,改判房屋归李四所有。甲县检察院认为判决错误,下列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随机试题
车床调试工作完毕后,应将溜板箱及尾座移到床身尾端,各部手柄应放在非工作位置上。()
以下选择项中,能用作数据常量的是()
期间费用报表反映的内容不应包括().
哈佛大学教授威廉·詹姆士发现,按时计酬的职工一般仅需发挥20%~30%的能力,就可以应付工作,如受到充分的激励,则职工的能力可以发挥至
下列引起左室压力负荷过重的是
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的偏好状况与该投资者风险资产组合的最优构成是()。
国民政府的行政三联制,下列不属于其中环节的是()。
下列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有关VB应用程序中过程的说法正确的是()。
TheChallengesforArtificialIntelligenceinAgricultureA)Agroupofcornfarmersstandshuddledaroundanagronomist(农学家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