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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武强县北代乡葛沙洼村葛存彪(别名三彪)同本村朱大娃酒后到本村吴建群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建群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建群家喝起酒来。在喝酒过程中,葛存彪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答应,葛存彪即上前打了吴
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武强县北代乡葛沙洼村葛存彪(别名三彪)同本村朱大娃酒后到本村吴建群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建群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建群家喝起酒来。在喝酒过程中,葛存彪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答应,葛存彪即上前打了吴
admin
2011-04-19
26
问题
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武强县北代乡葛沙洼村葛存彪(别名三彪)同本村朱大娃酒后到本村吴建群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建群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建群家喝起酒来。在喝酒过程中,葛存彪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答应,葛存彪即上前打了吴几巴掌。接着,葛又用手将柜台玻璃砸坏,并拿起盘子向吴投去,将吴的头部打破。葛又抄起一瓶啤酒向吴砸去,被同去的朱大娃拦住,啤酒摔了一地。此时,吴的妻子杨某出来劝阻,葛不但不听,反而对杨某非礼。当杨某躲入里屋后,葛即追至里屋,在杨某身上乱摸,吴见状上前阻拦并将葛拽开时,葛撞到墙上,恼羞成怒,随手拿起一把剪刀,扎伤吴的腿部,吴跑出院外,葛拿着剪刀追上,并说“今天我给你放了血”。葛,吴二人在门外打在一起,吴为抢夺葛的剪刀,用尽全身力气,与葛滚打到院外台子下,吴的左手无名指,小拇指及右手掌多处被剪刀所伤,后终将剪刀夺下,吴在葛存彪身上乱扎数刀,后吴建群于18日凌晨3时12分向公安局通过电话报案自首。审讯中,吴建群对所犯事实全部供认。
问题:对吴建群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吴建群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全部法律特征。(1)吴是在身体多处受到伤害,特别是被葛用剪刀扎伤自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2)吴是在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其妻也受到污辱,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3)葛存彪手持剪刀追出院外,向吴建群发起攻击时,吴在生命安全继续受到更加严重的威胁时,遂即奋力夺过剪刀,并实施了自卫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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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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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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