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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报去年8月份的一篇文章,关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实行先例判决制度改革。结合法理学,来分析自己的看法。 如今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在介入诉讼前可以通过查阅这里汇编成册的大量先例判决案例,了解自己案件类似的判决结果。此间法
根据人民法院报去年8月份的一篇文章,关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实行先例判决制度改革。结合法理学,来分析自己的看法。 如今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在介入诉讼前可以通过查阅这里汇编成册的大量先例判决案例,了解自己案件类似的判决结果。此间法
admin
2021-01-18
46
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报去年8月份的一篇文章,关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实行先例判决制度改革。结合法理学,来分析自己的看法。
如今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在介入诉讼前可以通过查阅这里汇编成册的大量先例判决案例,了解自己案件类似的判决结果。此间法学界人士认为,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推进审判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不仅有利于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一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作出大体一致的判决。在前期先例判决的制作方面,中原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或专业小组对判例的类型、程序和实体的处理、判例的形式和内容等进行了严格的审核,确认后严格规范先例判决文书,定期汇编成册,予以公布。
据悉,中原区法院试行“先例判决”制度一年来,收到了令人满意的效果。法官办案更加透明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了,当事人上诉的少了,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现象基本杜绝。
选项
答案
(1)先例判决制度的概念 “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判决”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中原区法院勇于开拓,尝试了“先例判决”的实践。它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又吸收了英美国家判例法制度中合理的法治内核,同时考虑了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对于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2)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 ①先例判决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在适用法律上的统一。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由于成文立法必须能够适用于相应的多种复杂的实际情况,其内容往往有一定的甚至高度的概括性,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含义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同一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不同的意义。由于对同一法律规范的解释不同,对于同样的问题就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这种结果最直接、最突出地表现了司法标准的混乱。无论这种混乱因何而来。至少在客观上表现了司法不公。但是,在先例判决制度下,只要作为先例的判决对同一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解释,在此后的其他案件中,法官就只能从同一意义上使用这一法律规范。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在解释法律上的任意性,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在适用法律上的混乱和司法不公。 ②先例判决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官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司法不公不仅仅表现在不同的判决从不同的意义上适用同一法律规范,还表现为在法官对同一法律规范的意义没有分歧的情况下,从不同的角度适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而对案情相同或相近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结论。但是,先例判决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要发现过去有过对于案情相同或相近的案件的判决,就应当参照先例作出相同或相近的裁判。这种对案情相同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在处理内容上的一致性,能够很典型地体现司法的公正性。 ③“先例判决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官形成和增强遵循先例意识,并预防法官腐败。即使在我国,从理论上说,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法律的解释对以后的裁判也应当有羁束力,司法的统一性也要求司法遵循统一的标准。但是,我国的法官长期习惯于个案处理上的独立性而缺乏遵循“先例判决”的意识。由于制度上没有关于法官遵循先例的严格规定,实践中法官有意或无意歪曲地解释法律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比较严重,这其中又往往隐含着金钱案、关系案等腐败问题。中原区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虽然只是肯定了部分判决对于以后判决的羁束力,但它对于促进法官们认识“遵循先例”和统一的司法标准的必要性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④中原区法院尝试的先例判决制度借鉴和吸收了英美国家判例制度中的合理内核,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先例判决制度不要求法官造法,因而不违反我国立法至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成文法传统;但另一方面,先例判决制度又要求法官遵循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的判决中对有关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对案情处理的裁量标准,这无疑有利于在适用法律和行使有关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上统一司法准绳,充分体现司法公正,同时也真正体现了对成文立法的尊重,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遵循先例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之一就是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像中原区这样的基层法院自身不可能真正创造和实现一种司法制度,更不可能真正完全实现先例判决制度。中原区法院关于“先例判决”的尝试所给予我们的只是一个统一司法标准的具体模式和实验,我们真正要关注的应该是它所蕴含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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