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09-03-14  31

问题 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出资3万元就可以成立一家一人公司
B、新《公司法》颁布以前,我国不存在一人公司
C、《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一人公司苛以较重的义务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一人公司制度的弊端,此项规定并非适用于一切公司
D、公司的债权人如果不能证明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发生了混同,就无权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1,2,4,8

解析 《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3万元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最低资本限额,A项不正确;新《公司法》颁布以前,我国有国有独资公司,也允许全资子公司的存在,它们都是一人公司,B项不正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第165条又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实所有的公司都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一人公司一节里重复规定只不过是为了特别强调一下罢了。所以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证明责任不是由一人公司的债权人来承担,而是由公司的股东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D项错误,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I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