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中外合作Z市发电有限公司民主选举产生的厂长,2006年9月在其任期之内,Z市人民政府决定对Z市发电厂进行改制,并指示市经贸委将发电厂租赁给当地一私营企业主经营。在改制动员大会上,市经贸委宣布免除张某的厂长职务,由私营企业主就任发电厂厂长职务。张某不服

admin2015-11-05  28

问题 张某是中外合作Z市发电有限公司民主选举产生的厂长,2006年9月在其任期之内,Z市人民政府决定对Z市发电厂进行改制,并指示市经贸委将发电厂租赁给当地一私营企业主经营。在改制动员大会上,市经贸委宣布免除张某的厂长职务,由私营企业主就任发电厂厂长职务。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市经贸委辩称:对发电厂进行改制的决定,虽然是由市经贸委发文并宣布的,但企业改制的决定是市政府作出的,改制方案是经市政府批准的,自己只是执行市政府的指示。所以,自己不是被诉行为的主体。同时,市经贸委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有权任免企业厂长并决定改革企业的经营机制,其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的企业改制决定虽然是依据市政府的指示,但最终在决定上署名的是市经贸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市经贸委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同时,被告市经贸委是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根据市政府的指示,作出的企业改制并任免企业厂长的行为,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并非外部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遂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一审法院对本案被告的认定是正确的,而对市经贸委行为的认定及驳回原告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被告的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7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提起的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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