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关于先予执行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下列关于先予执行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dmin
2021-11-02
33
问题
下列关于先予执行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B、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对于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D、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该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处的申请复议应当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07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_丁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l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
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第40题)
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28题)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陈国忠在安定庄有五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1999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
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卷三—41,单)
随机试题
简述头脑风暴法的优点及其影响因素。
脱氧核糖核苷酸的生成方式主要是
A.姜半夏B.制南星C.清半夏D.法半夏E.蜈蚣
小学生情绪情感成熟的体现是社会性成分不断增加。()
设函数
马克思说:“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的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物质力量。”这段话体现的哲学思想是()
设随机变量X服从参数为2的泊松分布,令Y=4X一3,则E(Y)=________,D(Y)=________.
下列关于宽带城域网技术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下面能正确进行字符串赋值操作的是
OnThursday1willhavetodecidewhat1wantmyselfto【76】______dooveraweekend.Iamthinkingofmakingatrip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