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012年卷三第18题)

admin2018-05-10  21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012年卷三第18题)

选项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答案D

解析 A错误: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案甲公司无权许可乙公司实施专利技术,因此,A选项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
B错误:《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所以,B属于侵权行为。
C错误:《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属于善意侵权。也就是说,仍然构成侵权,仅仅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D正确: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5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行为。”所以D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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