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0日,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械加工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市机电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09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机电公司支付了350万

admin2013-12-13  22

问题 2009年9月20日,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械加工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市机电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09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机电公司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械加工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市机电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该机电公司与市电子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电子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械加工公司义向市电子机电公司索要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2010年4月,市机械加工公司准备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市电子机电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往这种情况下,市机械加工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出什么申请?在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问内提起诉讼?

选项

答案在这种情况下,市机械加工公司可以向市电子机电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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