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被告人李某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约重13吨)。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连

admin2019-05-21  29

问题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被告人李某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约重13吨)。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季某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医院的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李某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重伤)。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某路口设置路障堵截,示意李某减速停车,李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毛某,将其撞出30多米。毛某当场死亡。后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选项

答案被告人李某第二次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因为此时“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路上的人很多”表明存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而李某“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则表明对公共安全的破坏采取无所谓的态度,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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