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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日,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寄存在乙处,约定11月20日取回。由于乙保管不善,自行车于11月15日丢失。甲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2017年11月1日,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寄存在乙处,约定11月20日取回。由于乙保管不善,自行车于11月15日丢失。甲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dmin
2019-08-10
24
问题
2017年11月1日,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寄存在乙处,约定11月20日取回。由于乙保管不善,自行车于11月15日丢失。甲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选项
A、2年
B、3年
C、1年
D、4年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法总则》第206条的规定,《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题中甲的自行车丢失发生在《民法总则》生效后,因此应当适用《民法总则》,而不适用《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甲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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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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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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