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2010年·卷三·88题)

admin2021-05-31  33

问题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2010年·卷三·88题)

选项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答案A,B,C

解析 关于二审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规定在《民诉解释》第329条中。本题是通过法条考查考生对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民诉解释》第329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而本题中,二审法院直接作出了判决,该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多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结合题干,对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具有处分权,而二审法院却将其判决,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A选项正确。    (2)两审终审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上,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次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本题中,对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一审因判不离婚未作处理,二审直接对这两个问题作出判决,剥夺了“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这两个问题上当事人的上诉权,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C选项正确。   
(3)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答辩,起诉与答辩构成一种辩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法定的形式,开展辩论。本题中,二审法院直接在二审判决中对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剥夺了王某对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发表看法,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判决结果自然违反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因此B选项违反辩论原则,正确。本题中并没有违反回避制度,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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