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李某在甲市A区有平房一间,搬家前一直居住在其中。2009年3月李某在B区购得商品房一套,于是从平房中搬出,迁往B区。为了不让平房闲置,李某将平房借于在A区工作的朋友张某和俞某居住。2010年8月,住在同市C区的鲁某看中了这间平房,便与张某、俞某商量想买

admin2014-02-08  29

问题 公民李某在甲市A区有平房一间,搬家前一直居住在其中。2009年3月李某在B区购得商品房一套,于是从平房中搬出,迁往B区。为了不让平房闲置,李某将平房借于在A区工作的朋友张某和俞某居住。2010年8月,住在同市C区的鲁某看中了这间平房,便与张某、俞某商量想买下平房。张某和俞某商量后决定瞒着李某将平房以5万元卖给鲁某,并随后与鲁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两人搬往D区居住。2011年1月,李某得知两人出售平房一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当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房。
    结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在本案诉讼中,李某应当对下列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选项 A、对平房有所有权的事实
B、将平房借与张某、俞某居住并且两人无权出卖房屋的事实
C、与张某、俞某是朋友关系的事实
D、鲁某占有该房屋的事实

答案A,B,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李某提出的是侵权之诉,其应对如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自己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事实,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权利遭到不法侵害的事实,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3)房屋被非所有人占有的事实,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至于李某与张某与俞某之间的朋友关系则与案件无多大关系,也不属于诉讼主张,无须证明。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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