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支付令。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7题)

admin2021-05-31  30

问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支付令。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7题)

选项 A、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B、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C、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D、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具有拘束力

答案C

解析 《民诉解释》第43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债务人均构成支付令中的异议,甲向其他法院起诉不构成异议。A项错误。    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不构成异议,支付令生效,法院应不能裁定终结督促程序。B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43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甲在法定期间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不构成异议,支付令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被提出异议,即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甲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产生法律效力,C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436条第1款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没有拘束力,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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