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22-01-27  31

问题 关于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B、由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C、由全体合伙人连带共有
D、由合伙企业所有

答案2

解析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由此,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在于按份共有是按份额的共有,而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通说认为,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为按份共有,即各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此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才具有实际意义。D项显然错误,合伙企业在我国不是法人,无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也就不能成为财产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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