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这

admin2013-12-08  22

问题 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恒业公司在一审时已经掌握了一份关键证据,但由于担心地方保护主义,故未在一审中提出。结果原告败诉,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该证据,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B、二审法院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发回重审
C、发回重审后,同庆公司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应由恒业公司承担
D、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答案B,C

解析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的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因此恒业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3条和第46条的规定可知,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y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