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甲市A区的公民徐某与住在同市B区的公民郑某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将郑某所有的机械设备拿到C区和D区使用,徐某支付租金。同时双方又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任一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徐某提起诉讼。那么以

admin2013-05-03  23

问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公民徐某与住在同市B区的公民郑某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将郑某所有的机械设备拿到C区和D区使用,徐某支付租金。同时双方又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任一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徐某提起诉讼。那么以下那些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

选项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答案2,4,8

解析 题中存在一个关于管辖的约定,首先要认定这个约定的效力。《民诉意见》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题中当事人正是选择了两个法院,那么该约定管辖是无效的,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1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此,BCD地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有权管辖。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1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