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7年试卷二第91题)

admin2012-12-12  38

问题 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7年试卷二第91题)

选项 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
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D

解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如果公安机关调解成功,则不予处罚;如果调解不成,则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所以本案中,如果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则不可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故A项错误。
    安某与朱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实质上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安某可以不履行该协议。此时安某与朱某间存在的仍是民事纠纷,而不涉及朱某与公安机关的行政争议,朱某不能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而应该就该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判。所以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本题的出题点在于对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行政调解协议不同于民事调解书:行政调解协议是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而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当事人达成协议但不履行,公安机关并不能强制执行;而民事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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