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何不同之处?

admin2012-10-15  25

问题 简述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何不同之处?

选项

答案税法上对委托方将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而在会计处理上也有区别: (1)如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如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委托方在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按支付加工费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加工费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缴的消费税,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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