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公务员
2012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张林向家住甲市B区的刘兴借了7000元,言明于2013年2月之前偿还。但到期后,张林一直没有还钱。 2013年3月,刘兴到张林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张林因所牵藏獒易受惊,遂对刘兴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刘兴不
2012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张林向家住甲市B区的刘兴借了7000元,言明于2013年2月之前偿还。但到期后,张林一直没有还钱。 2013年3月,刘兴到张林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张林因所牵藏獒易受惊,遂对刘兴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刘兴不
admin
2017-04-21
15
问题
2012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张林向家住甲市B区的刘兴借了7000元,言明于2013年2月之前偿还。但到期后,张林一直没有还钱。
2013年3月,刘兴到张林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张林因所牵藏獒易受惊,遂对刘兴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刘兴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藏獒受惊,扑向刘兴并将其咬伤。刘兴治伤花费9000元。
刘兴起诉要求张林返还欠款7000元、支付医药费9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张林书写的借条、其向张林转账7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张林称,其向刘兴借款是事实,但在2013年1月卖给刘兴一幅价值7000元的字画,说好用字画的货款清偿借款。当时刘兴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张林,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张林还称,刘兴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刘兴自己承担。对此,张林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刘兴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张林认为,刘兴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以下关于张林与刘兴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市中级法院
B、甲市A区与B区法院
C、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B区法院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刘兴与张林之间欠款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A项错误。该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被告人张林住所地为甲市A区,甲市B区为合同履行地,所以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对张林与刘兴之间的欠款诉讼管辖,B项正确。该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刘兴与张林之间欠款的诉讼案件既不属于甲市A区法院专属管辖范围,也不属于甲市B区法院专属管辖范围,C、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ov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考试分类
0
公共基础知识
事业单位考试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选项中,有关依法治国的说法正确的是()。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范?()
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这里的“规范性”是指()。
党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有()。
甲向在国外居住的乙提起离婚诉讼,则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犯罪的是()。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制的核心是()。
甲与乙签订一份货款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依约定交付给乙定金15万元。后乙违约没有履行该合同。乙应返还给甲()。
中国古代著名的三大特产是()。
世界上最大的群岛是()。
随机试题
Graves病时的代谢,下列哪项不正确()(2000年)
患者女,13岁,3天来右下后牙肿疼就诊。检查:右上第一前磨牙近中、面龋深,腐质黄软,探及髓腔,无疼痛,Ⅲ度松动,叩诊(+++),牙龈红肿,扪痛,有波动感,右侧面颊部轻度水肿,体温38℃。初诊的处理
出生5天新生儿,2天来拒奶,不哭、少动。体检:皮温低(重度低体温),面颊、四肢皮肤暗红色,僵硬。为使患儿复温,最适宜的方法是
配对比较的秩和检验,若检验假设H0成立,则()
关于股票的发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金融工具在二级市场的交易方式有()。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的主要内容被概括为“四控、三管、一协调”,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四控”的是_______。
下列关于类、对象、属性和方法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WhichofthefollowingstatementswouldBowlbysupport?Whichofthefollowingbestexpressesthewriter’sattitudetowardsear
TheUnitedNations:TheWorldinOneBuildingDoyouknowtheoldArabstoryaboutabirdcalledthephoenix(凤凰)?Firsti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