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票的发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4-03-16  17

问题 关于股票的发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若不公开发行股票则无需报批
B、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必须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关担任保荐人
C、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保荐人有过错的,应与发行人负连带责任
D、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且期满发行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数量,则发行人应按照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返还给认购人

答案2

解析 A项,《证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见,上市公司所有的股票发行都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是法律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持信息公开做出的限制规定,因而本项错误,不应入选。B项,同法第49条规定:“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项中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行为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必须经保荐人保荐的情况之一,因而本项表述正确,应当入选。C项,同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保荐人对发行违法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项将保荐人的责任认定为过错责任,因而是错误的,不应入选。D项,同法第35条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也就是说,并非完成全部发行计划才算是发行成功,法律规定只要在承销期内达到百分之七十即可。因而本项表述不正确,不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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