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53题)

admin2018-06-29  30

问题 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53题)

选项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事实认识错误。丙对于甲乙二人不存在“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的认识错误,所以不是对象错误。故B项错误。当丙打死了隐蔽起来的犯罪人乙时,丙并没有对乙的正当防卫意识,如果依据主客观一致的正当防卫理论,丙对乙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根据一种少数说——认为偶然防卫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则丙在客观上打死的是另一个杀人犯,在不需要考虑丙的主观认识的情况下,可以成立正当防卫。故C项错误。丙面对甲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利进行属于正当防卫的反击,其行为具有合法性,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故D项正确。
    司法部公布答案认为丙打死乙属于打击错误,但是笔者认为,依据现代刑法理论,如果行为人对于实际发生的后果是不可预料的,则不会对意外事件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属于现代刑法意义上的打击错误,即打击错误中,行为人至少对实际打中的对象有过失。故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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