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借款,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dmin2008-04-03  85

问题 甲公司向乙借款,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可向甲、丙中的任何一方请求清偿全部债务
B、只有在甲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乙才有权向丙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C、丙与乙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乙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答案A,C,D

解析 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表明保证人抛弃了“顺序利益”,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先于向债务人求偿而向保证人求偿。换言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先对债务人起诉要求清偿,还是先对保证人起诉要求清偿,债权人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所以 AD选项正确,B项错误;另外,《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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