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按份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3-08-13  21

问题 甲、乙按份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二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 分析题目我们可以得出有两个优先购买权,要注意的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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