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北京市,开发的甲楼盘位于河北廊坊,系2015年10月开工建设的项目,甲公司对其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2018年6月开始收取客户的诚意金,收到诚意金2 000万元:2018年8月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当月将原有的诚意金2 000万元

admin2019-11-06  32

问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北京市,开发的甲楼盘位于河北廊坊,系2015年10月开工建设的项目,甲公司对其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2018年6月开始收取客户的诚意金,收到诚意金2 000万元:2018年8月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当月将原有的诚意金2 000万元转作业主购房的首付款,另外又收取了12 000万元的首付款。房屋2018年12月交付业主。对于该项业务甲公司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请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收到诚意金时是否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选项

答案甲公司收到诚意金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该在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而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甲公司收到诚意金时,无须预缴增值税,因为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诚意金不属于预收款范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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