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二—27,单)

admin2014-02-25  41

问题 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二—27,单)

选项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答案D

解析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辨别真伪,以确定该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可以解决本题的疑问。   
(1)A、B选项考查的是特殊证据的补强规则,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根据上述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并非当然排除,经过其他证据的补强仍然可以采信,所以A、B项不当选。   
(2)选项C考查的是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问题,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见,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也并非当然排除,故C项不当选。   
(3)选项D考查的是物证的审查判断问题。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①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②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③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④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当选。本题答案为D。   
(4)本题是对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全面考查,再次印证了凡是当年新增法规必然是当年的必考考点,望考生在今后的复习中一定要重视对新增法条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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