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42题)

admin2018-05-10  38

问题 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42题)

选项 A、经法院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
B、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
C、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
D、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此,选项A表述正确,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因此,选项B表述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既可以抗诉。也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即检察院对调解书监督方式不只是提出检察建议。因此,选项C的表述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另外,执行程序中,已有执行根据存在,法院不能再进行调解。因此,选项D的表述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Uy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