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房地产开发商乙购买一套期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甲因资金有限,不能一次性付款,于是向银行丙申请按揭贷款,于是,丙银行与甲、乙订立了为甲贷款支付房款的合同,以及将甲的房屋合同担保自己的债权的合同。但在此之前,乙就因资金不足向另一银行丁贷款,以自己拥有的土地

admin2017-08-18  31

问题 甲向房地产开发商乙购买一套期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甲因资金有限,不能一次性付款,于是向银行丙申请按揭贷款,于是,丙银行与甲、乙订立了为甲贷款支付房款的合同,以及将甲的房屋合同担保自己的债权的合同。但在此之前,乙就因资金不足向另一银行丁贷款,以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做贷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在房屋即将全部竣工之际,开发商乙的商品房预售不畅,乙携款失踪。银行丁的债权到期后,率先向法院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请求,主张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清偿其债权;后来甲和丙也向法院提出主张所有权的要求。甲主张,其已支付完房款。自然应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丙主张,按揭的性质就是以指定房屋的所有权来担保债权,因此,其应该拥有按揭贷款房屋的所有权。
问题:
甲、丙、丁的主张成立吗?为什么?

选项

答案根据上述案例,甲的主张不予成立,因为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范围,处于合同未履行完毕状态,则物权并未发生变动,只能利用请求权,使乙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提出违约赔偿。 丙的主张也小予成立,因为其同甲是借贷关系,而甲与乙仅仅是债权范围的买卖关系,并朱将合同履行完毕,故丙仅仅停留于债权的请求权,且丁已经利用物权主张自己的权利,当先考虑丁的物权主张,所以丙只能向乙提出承担违约责任,作出违约赔偿。 丁的主张可以成立,乙向其抵押贷款,并已经作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其利用物权主张自己的合法利益,主张可以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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