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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admin
2014-06-10
28
问题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
(1)该条法律是关于抵押权的规定。 (2)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明确规定抵押的概念、特征以及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便于在实践中操作,从而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4)抵押权的概念:第一,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是就提供担保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通过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达到确保债权清偿的目的。第二,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担保的特定财产。所谓财产,不仅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和权利,但以法律准许设定抵押者为限。我国担保法并未像某些国家民法典那样将抵押权的标的物限为不动产。第三,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这是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重要区别。据此,抵押权也就不能以占有来公示其存在,而只能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公示。同时,抵押权的设立,并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 (5)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各种法律属性,即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第一,从属性。抵押权是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如无债权发生,即无抵押权的存在;债权移转,抵押权必随同移转;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总之,抵押权的存在、移转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抵押权的从属性,决定了抵押权不得分离于债权而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第二,不可分性。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具体地说,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整体上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抵押物一部分消灭时,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债权之全部;抵押物因共有分割而分别属于数人时,其分割后的部分仍各自担保债权之全部;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消灭时,债权人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主张权利;债权一部分让与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分割,受让人与让与人按其债权额共有一个抵押权。第三,物上代位性。是指抵押权的设定是以抵押物的价值能够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条件,而并不注重抵押的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如果由于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而是在抵押人所受赔偿金上继续存在,该赔偿金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 (6)抵押权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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