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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
《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
admin
2017-06-05
41
问题
《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3题)
选项
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答案
A,B,C
解析
本案为三国时期的案件,而《疑狱集》是五代时期的作品,而刑讯在唐代比较规范,本题涉及几个历史时期,考查的知识点比较细小,有一定难度。有的人认为,“据状断之”是指,在人赃俱获,经刑讯之后仍不招供的,则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证据定罪。“状”在这里指的是证据的意思。“据状断之”强调的是证据充分,拷讯之后仍不认罪。但从本案来看,张举进行侦查实验(用现代语言表述)后进行审问,其妻即行认罪,并不是刑讯之后仍不认罪。所以古代虽然存在“据状断之”这种做法,但本案并不能反映出这一点,故选项D亦错,应选,有的人认为“据状断之”中的“状”为表象(即为可以发现的一种事实),题目中张举已经发现此种情况,符合“状”的存在和形态,故D项说法正确。上述观点均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唐代才有法律规定“据状断之”,不能用唐代的规范来处理三国时期的案件。有的人认为,“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与“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没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
《疑狱集》这样的著作即为其中之一方面。《疑狱集》由五代后晋和凝父子编著,共4卷,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选编。书中辑录了汉至五代情节复杂、争讼难决而最后获得了正确处理的案例,如“御史奏状”、“李崇还儿”、“丙吉辨影”、“黄霸戮乱”、“严遵壁听”、“赵和籍产”、“若水留狱”、“敏中密访”等共100则。内容有的是称颂听讼理狱的明察善断,有的是表扬采证取供的去伪存真,有的是强调调查勘验必须深入,有的是告诫辨析疑难不容疏忽。例如“德裕摸金”,是写唐代浙西观察使李德裕,审理甘露寺主事僧等诬控前任主事僧移交寺产时私吞黄金一案,李巧令原告等分别用黄泥捏出被侵吞黄金的形状,结果所捏各不相同,因而揭破了挟嫌诬告。《疑狱集》除竭力推崇历代执法严明、敢于为民平反冤抑的司法官吏外,对司法检验方面的经验也有所介绍。书中虽有鼓吹封建伦常观念和迷信落后思想的内容,但总的看来符合朴素的唯物论和辩证法观点,是一部影响较大的著作。流行的刊本除收有原来的和氏4卷外,还收有明代张景所著《补疑狱集》6卷,清代金凤清又增辑疑案30例。
古代各类官府在审理案件时,用酷刑逼迫犯人招供,称为拷讯。秦代官吏审案时已经习惯于使用拷打。汉代以后直到明清,法律承认刑讯的合法,官员审案大多使用刑讯。唐律规定了刑讯的条件与证据。唐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也就是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在刑讯方法方面。首先,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讯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次,拷囚不得超过3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其三,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同时,唐律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唐律的这些规定比较全面。
本题的选项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纯为干扰项,具有常识的人都知道“重视证据”与“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不存在逻辑关系。B项“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逻辑上也有问题,“刑讯的程序”与“查验证据的方法”两者非为一个层面的问题。C项已如前所述,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与“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没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而D项中,“据状断之”的“状”非为状况、案情,而为证据,因此“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就可以成立,张举根据证据处理该案。因此,ABC这三个选项不能成立,符合题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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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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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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