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可以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以下哪些不属于此类职权?( )

admin2013-07-02  33

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可以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以下哪些不属于此类职权?(    )

选项 A、公司合并、分立
B、公司发行债券
C、公司章程制定
D、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答案A,B,D

解析 《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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