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成都的甲(卖方)工厂与位于连云港的乙(买方)公司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5月10日通过铁路交货。以下属于该合同免责的事由是(  )。

admin2019-05-15  27

问题 位于成都的甲(卖方)工厂与位于连云港的乙(买方)公司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5月10日通过铁路交货。以下属于该合同免责的事由是(  )。

选项 A、甲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致使不能按时交货
B、丙地发生地震,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
C、因甲的产品供不应求,厂方发布文件要求产品只供应四川省内客户的需要
D、成都至南京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A、B、C项中甲均不能免责,D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甲方可以免责。故选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Cxp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