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0—卷一—65,多)

admin2014-02-24  15

问题 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0—卷一—65,多)

选项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45周岁   
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答案A,B,D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A项错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检察院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故B项错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据此,C项正确。注意这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了香港和澳门的各级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未授予国务院决定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国务院不能自行取得这一权力,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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